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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8 浏览量:160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按照财会监督专项行动和202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督提升年”主题活动的部署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等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将全 面开展2023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的总体安排

中注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要以落实财会监督专项行动和行业“自律监督提升年”主题活动为契机,按照行业自律监督全国“一盘棋”的要求,统一检查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惩戒处理、统一对外公告,统筹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一)统一检查计划。按照财会监督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中注协会同财政部监督评价局组织相关人员与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地方注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地方注协2023年应检查事务所共计1795家,占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事务所总数的20%,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查数量。地方注协要按照全国检查计划,以周期性检查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有机结合,确定2023年执业质量检查对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执业情况实时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事务所可加大检查频次。

(二)统一组织实施。中注协和地方注协要依法依规履行执业质量检查等监管职能,严格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根据行业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日常监管的情况,确定重点检查领域;根据时间节点要求,与其他监管部门充分沟通,合理安排工作,按时完成检查和处理工作。

(三)统一规范程序。中注协和地方注协要参照证券所检查手册和中小所检查手册的程序实施检查,加强对检查组的技术支持和过程控制,进行全程督导;在充分利用系统风险导向检查的成果和日常监管实践基础上,开展“回头看”检查,推动事务所切实加强对执业质量的把控,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事务所内部管理和一体化管理水平。

(四)统一惩戒处理。中注协和地方注协要严格论证检查结果,恰当评价检查发现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视情节轻重合理运用惩戒措施。地方注协要按照修订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会协〔202157号)确定惩戒处理方案。在作出拟惩戒处理决定后,需报中注协备案,说明违规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和拟惩戒措施等。中注协将重点关注地方注协适用惩戒措施标准的一致性,推动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年度对同一性质的违规行为适用相同的惩戒措施,确保公平公正、统一规范。

(五)统一对外公告。中注协和地方注协惩戒处理程序结束后,及时在网站披露执业质量检查和惩戒处理情况,向社会公众全 面披露被检查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水平、职业道德相关的各类信息以及典型案例,提高信息透明度,引导市场有效选择事务所,推进信用监管。

中注协制定了《2023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地方注协要遵照执行,合理安排现场检查、惩戒处理等相关工作,要建立健全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台账,明确工作重点和时间节点,全 面记录采取监管措施和移送措施等惩戒处理情况。

二、报送文件资料的具体要求

地方注协开展本地区事务所检查工作,要按以下时间向中注协报送相关文件资料:

1.2023年6月15日前,上报本地区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和2023年被检查事务所名单。

2.2023年11月15日前,上报本地区2023年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拟惩戒处理情况汇总表。

3.2023年11月30日前,上报本地区2023年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2023年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处理结果汇总表。检查工作总结应对事务所自接受上一次检查后的整改或改进情况进行总结并单独列示。

4.2024年2月1日前,将检查和惩戒处理的相关信息录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地方注协要进一步深化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监督相结合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长效机制,与各地财政厅(局)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强化行业自律监督。检查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报告中注协。

联系人:中注协业务监管部 郭超

电话:(010)88250176

传真:(010)88250055

邮箱:charles@cicpa.org.cn


附件:2023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61

2023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监督,提升审计质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按照财会监督专项行动和202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督提升年主题活动部署安排,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为确保检查工作全 面开展和顺利实施,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 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坚持以完善党和国 家监督体系为出发点,从服务财政中心工作出发,落实财会监督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强化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监管,更好发挥注册会计师执业监督作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对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要继续做到“五个并重”,即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与项目质量检查并重、技术程序检查与职业道德检查并重、完善检查技术与建立检查质量保证机制并重、检查制度改革与检查专家队伍建设并重、落实审计责任与落实注协监管责任并重。

坚持齐抓共管。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整合监管资源和优势,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实效。根据现有的监管资源和工作任务,与原有的工作内容有序衔接,制定现实可行的计划,扎实开展联合监管。

坚持依规惩戒。依法依规处理惩戒存在违规行为的会员。对于整改不到位、屡次出现重大执业问题的事务所,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坚持寓管于服。推进监管与服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为事务所提升审计质量营造良好执业环境。要了解事务所在执行审计准则时遇到的突出问题,推动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推进准则落实实施。

二、检查数量的总体安排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事务所10380家(总所9082家,分所1298家)。截至2023年5月,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事务所115家。

按照财会监督专项行动的部署安排,中注协会同财政部监督评价局组织相关人员与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可参照《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0〕10号)的有关要求,联合各地财政厅(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检查覆盖率不低于20%。地方注协要以周期性检查为基础,根据本地区事务所发展阶段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及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地方注协要建立执业质量检查情况台账,确保5年周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事务所的检查全覆盖。地方注协检查事务所数量计划见附1。

三、检查对象的有关要求

地方注协确定2023年执业质量检查名单时,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又要加大对以下重点对象的抽查力度:

1.业务规模较大的,发生重大合并、分立、重组或新批准设立的,或者业务类型发生重大变化的;

2.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业务量增长迅速、承接业务数量等与事务所人力资源明显不匹配的;

3.人员结构异常,或者注册会计师主要靠外部引进的;

4.日常监管中发现执业质量较差、受到监管机构处罚或投诉举报较多的(含中注协或其他部门转交地方注协处理的执业质量问题和网络售卖审计报告等事项);

5.与境外事务所或国内大型事务所合作项目较多的。

四、重点检查领域

2023年,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在检查中要对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会协〔2022〕50号)等相关要求,突出重点,聚焦问题,注重实效,重点关注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审计质量问题,以及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职业道德的遵循(包含独立性)和事务所一体化管理等情况。中注协和地方注协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财会〔2022〕2号),核查事务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机制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自查自纠报告是否如实、完整、详细地反映事务所存在的问题,整改是否到位,避免自查自纠“走过场”。

五、具体要求

(一)坚持党的领导,严肃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纪律。

中注协和地方注协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在检查组中建立临时党支部,加强检查工作中党的领导,以党的纪律要求为统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要严肃检查工作纪律,根据执业质量检查“十不准”等廉政规定,建立相应的事前培训、事中监督和投诉举报、事后回访等机制,促进各项检查纪律执行到位,切实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确保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独立、权威与公正。

(二)加强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组织管理。

中注协和地方注协要根据检查要求和实际情况,充分利用上一次系统风险导向检查、日常监管和其他监管部门检查监管信息,创新检查手段,提高检查效率。在检查全过程中要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坚持问题导向,讲求科学的方法,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完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监管优势,解决重复监管问题,形成监管合力。

(三)配备有足够胜任能力的执业质量检查人员。

中注协和地方注协要重视行业检查人才队伍的建设,选聘道德好、素质高、能力强的注册会计师充实检查人员队伍;要加强对检查人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强化检查人员培训,根据检查人员的经验进行分级培训和实践案例培训,确保所有检查人员掌握系统风险检查的理论和方法,保证检查标准的一致性;要充分发挥检查经验丰富的优 秀检查人员的指导和带动作用,保证检查工作的延续性,将执业质量检查打造为行业交流平台,增强检查人员荣誉感和使命感,促进兼职检查人员队伍的稳定性;要通过检查来锻炼培育监管队伍,加强对检查人员的督导,打造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相对稳定的监管队伍。

(四)依规实施惩戒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告。

在现场检查结束后,中注协和地方注协要严格论证检查结果,客观评价检查发现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于检查中发现质量管理体系存在重大缺陷的事务所,地方注协要严格依据新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以及本地区实施细则对相关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予以惩戒。中注协和地方注协要与其他监管部门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将属于行政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依法移交相关监管部门实施行政调查处理。对于检查发现的具体违规事实,中注协和地方注协要通过检查通告等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告。

(五)强化对被检查事务所的后续教育帮扶。

中注协和地方注协要就检查发现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道德、一体化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执业质量的问题与事务所充分沟通,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切实帮助事务所完善内部管理,提高执业质量。通过检查回访、警示教育、专题研讨、分类培训、约谈沟通等多种自律手段和方式,跟踪以前年度被检查事务所的整改情况,巩固检查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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